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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光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2857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上诉人厦门光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6民终28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2022)闽06民终285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七行与第八行之间添加:“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启汶,福建亨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玲珊
书 记 员 蓝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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