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灯,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珉,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56337J。
法定代表人:林泽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奕钦,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发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6JM94W。
法定代表人:孙少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琳,男。
被告:龚耀平,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厦门中闽全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400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11852P。
法定代表人:龚华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发展水务有限公司、龚耀平、厦门中闽全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均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准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勇
审 判 员  邓云珠
人民陪审员  梁金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卢琳静
书 记 员  韩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