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河南省永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与郑州吉尔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490号
原告河南省永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吉尔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永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吉尔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永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永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永康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