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85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魁,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7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魁、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路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