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423民初12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男,现年52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荣恒大厦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