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425民初1785号 原告:***,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白阳镇海巴小区**楼****。 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荣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古城镇温沟村塌山队pan> 原告***与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及住所地错误、被告***地址等信息错误,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海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