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昆山市人,住昆山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苏108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93155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