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487号
原告:镇江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462057249,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南自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镇江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镇江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是收取351元,由原告镇江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