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1356号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石井街延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3489883K。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职员。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2422338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铭翰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756701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经商,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汉族,经商,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铭翰磊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