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3民初840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2422338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页: 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