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刘新灵与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杨增辉。
被告: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余方元。
被告: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余方利。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潘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