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6391号之一
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街道平安桥路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钱塘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丹桂公寓20—2-304。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塘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8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38元,由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