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萧商初字第2714号
原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钱塘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塘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