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池州市青华隽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青华隽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青华隽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23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严慧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学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