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华隽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池州市青华隽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青华隽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青华隽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23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严慧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学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