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茂名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3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杨梅镇梅南路1号镇政府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1582R。
法定代表人:陈建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
法定代表人:吴富贵,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基路139号4栋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7750851429。
负责人:陈亚燕。
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茂名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宇庆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封桢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宏升
书 记 员 王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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