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5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14774235Q。
法定代表人:陈福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桂、黄丽斌,均系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杨梅镇梅南路1号镇政府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1582R。
法定代表人:陈建洪。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华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颖梅
书 记 员 戴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