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4486号之二
原告: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街道沙仔行政村8号(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251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1号镇政府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158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53.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230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21153.9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