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4486号 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街道沙仔行政村8号(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2518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1号镇政府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158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38483.21元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此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38483.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