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5民初7191号 原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学、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5204.6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15204.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67125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土方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款暂定总价8903774元。涉案合同约定工程款开具发票的抬头为被告。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67125元,被告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也出具相应收据。原告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原告已在2019年9月20日完成涉案合同的工程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没有异议。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直至在2021年5月6日,被告出具《委外工程末次结算审批书》明确涉案合同的工程款最终为8085204.65元。原告与被告均在《委外工程末次结算审核单》***确认涉案合同工程款为8085204.65元。被告合计支付637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15204.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以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法律规定,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相应的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鉴于涉案工程已竣工且双方已办理结算,被原告已多次向被告作出合理催告,但被告至今为止仍拖欠工程款1715204.65元,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辩称:诉请一、三、四无异议。对诉请二的逾期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违约金从2019年9月20日起算没有意见,逾期支付质保金404260.24元的违约金应当从竣工(2021年5月6日)满两年即2023年5月6日起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2018年11月13日,原告(分包人、乙方)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承包人、甲方)签订《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分包合同》,约定2.3劳务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土方工程。4.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合同总价: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8903774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5.2.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6.2.2最终(末次)结算:乙方已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28日内审核完毕。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以审核结果为最终验工计价;若有异议,则按第6.2.1条款的程序办理。6.2.3合同封账:最终(末次)结算无异议后,双方办理封账手续,签订封账协议。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最终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则以甲方单方计算或者核定的数量为最终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封账。6.3.2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在每次结算完成30天之内向甲方提交当期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完税证明和与当期含税计价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合同结算款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未办理结算的不支付合同价款。13.1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按合同总额3%的比例汇现金267125元到甲方账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经甲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完毕并与甲方办理完成合同封闭后,由乙方提出退还申请,经甲方(公司)审批后,甲方无息返还。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在当期结算中扣除,当期结算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由乙方另行补足。质量保证金:每月结算时按当期结算款的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17.1甲方违约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17.2.12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合同落款甲方处**。 2021年5月6日,被告成本管理部在《委外工程末次结算审批书》审批人处**,确认涉案工程审批金额为8085204.65元。同日,双方签订《委外工程末次结算审核单》,确认涉案工程末次结算金额为8085204.65元。 2021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约定经双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清算,一致认可最终决算总金额为8085204.65元,其中质保金404260.24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1704.08元、安全保证金242556.13元。截止本结算日,共支付乙方工程款5150000元,乙方实际应得剩余工程结算价款为2126684.20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合同落款甲方处**。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70000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开工,于2019年6月完工,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粤0115民初7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982329.65元的财产。为此,原告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分包合同》及《合同封账协议》中虽然甲方落款处加盖的是“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南沙客运港周边道路提升及地下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但被告当庭确认上述文件。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715204.65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6712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1310944.41元(不含质保金404260.24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时起算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金双方存在争议。涉案合同第13.2条约定“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合同并未就原、被告之间的质保期进行明确约定,而被告亦未就其与业主的质保期如何约定进行举证。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完工,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双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现被告要求自2021年5月6日起算两年作为质保期并从2023年5月6日起算违约金,亦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5204.6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310944.41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4260.24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67125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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