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3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文化广场综合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涛。
被告: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毕奎思。
原告***与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740元及利息(自拖欠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14年8、9月份,被告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村至西汶南村坡草洼线路安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力能公司雇佣原告负责焊接坡草洼线路水泥杆,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474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不是被告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也不是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经与被告核实后确认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8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陈生德
人民陪审员  孙谈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