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371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太平镇文化广场综合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涛。
被告: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毕奎思。
***与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孙谈府
人民陪审员  陈生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