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371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太平镇文化广场综合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涛。
被告: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毕奎思。
***与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孙谈府
人民陪审员 陈生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