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南州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海南州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总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22民初2870号
原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青海省海南州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现年37岁,住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胡某,现年43岁,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海南州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总公司、**、胡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均由**林负担。
审判员  庞锦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泽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