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住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海南州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负责人:妥**,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海南州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总公司、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2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县水利局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