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民终5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R8M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天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号椰岛大厦11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2MM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天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6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6日向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上诉缴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2201.56元。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一审法院遂于2022年8月4日再次向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上诉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2022年10月17日,本院经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未见有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费交费记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是其应当依法履行的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鼎伊钢制钢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妹
书记员**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