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宏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012号 申请人:广东宏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东宏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357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66400元的财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605********的账户、在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026********的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605********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02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