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301号
申请人:广东宏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宏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66400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天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66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