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鸿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中油大厦2603-2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3158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鸿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