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中油大厦2603-2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3158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鸿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