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45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雅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雅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