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齐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6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被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被告:四川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77号希望城-商业街3-17-12号。
法定代表人:***。(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