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3493号
原告:眉山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眉山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眉山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眉山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