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1329号之二
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牌楼坝村西村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3WU1J。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毛塘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6422319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