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1329号之一
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牌楼坝村西村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3WU1J。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毛塘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6422319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安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