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基(青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333号
原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中基(青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莱西市***躬仁路南经十八路西。
原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基(青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25元,退回原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盛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