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988号
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北京***和**三期89号27栋网点101户。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桓台路100号院。
被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街道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
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诉讼中降低了诉讼请求数额,本院应予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超出部分应予退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0元,由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1113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盛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