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耐德某某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财保57-1号 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 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8177981179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权。 被申请人:重庆耐德***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北部新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552002645Q。 法定代表人:***(GeorgeA.Salof)。 被申请人: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 新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346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 ***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 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 2 耐德***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下108205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 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耐德***深冷技术工程有限 公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082050元或 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