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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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财保57-1号
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
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8177981179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权。
被申请人:重庆耐德***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北部新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552002645Q。
法定代表人:***(GeorgeA.Salof)。
被申请人: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
新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346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
***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
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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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德***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下108205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
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耐德***深冷技术工程有限
公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082050元或
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