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189号
原告:广汉市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140626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1年6月9日生。
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
第三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二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981179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汉市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为(2021)川0681诉前调1969号,后转立为(2021)川0681民初号。原告广汉市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广汉市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另行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