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154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汇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单元14层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C2H20A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981179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中汇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化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为(2025)川0681民初1154号。原告四川中汇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中汇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