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执45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栋2**46层2室。
被执行人:****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城三期第10号研发楼13层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02执4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