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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梅县濯港镇胡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7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胡牌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胡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胡牌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胡牌村民委员会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0935元及逾期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