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黄梅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民初3267号
原告: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濯港镇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训,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黄梅县分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
法定代表人:*重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黄梅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0元,减半收取计5160元,由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