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127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
被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华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意见,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执5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