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561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8YTH1U。
住所地:**县**镇程***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办缴纳或退还诉讼费手续等。
被告: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35200624。
住所地:**县濯港镇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297元,减半收取4149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