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561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8YTH1U。 住所地:**县**镇程***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办缴纳或退还诉讼费手续等。 被告: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35200624。 住所地:**县濯港镇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297元,减半收取4149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