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352006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769801269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确定借款本金为720万元,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之前还款50万元,下余670万元在2022年6月20日起偿还完毕;二截止2021年8月17日,湖北
***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1404871.36元,2021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利息在2022年6月20日前偿还完毕;三、若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按时偿还款项,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就未偿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县××镇××街鑫城的房产(详见查封清单,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有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双方对如何偿还借款本息达成执行和解,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后,依法
受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1197号执
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