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352006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769801269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确定借款本金为720万元,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之前还款50万元,下余670万元在2022年6月20日起偿还完毕;二截止2021年8月17日,湖北 ***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1404871.36元,2021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利息在2022年6月20日前偿还完毕;三、若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按时偿还款项,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就未偿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县××镇××街鑫城的房产(详见查封清单,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有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双方对如何偿还借款本息达成执行和解,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后,依法 受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1197号执 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