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基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127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址:**县**镇**大道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8807685351。
被执行人: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县濯港镇新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35200624。
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县**镇五祖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8012694J。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3日,住湖北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11日,住湖北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4日,住湖北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执14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