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10839号
原告:***,男,195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戎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