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5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5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