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25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99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