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9-1号
原告:***,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聂桂芳、***、***、***、**新与被告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