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25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撤回申请执行,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臧广明
代理审判员*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